民事案件管辖的限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限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时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多少个被告住所地、时常寓居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时常寓居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诉讼时已持续寓居2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时常寓居地时,则时常寓居地的法院优先于住所地的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