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以的,只要夫妻双方就该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法律都是可以支持的,如果是就房产归属发生纠纷的,就要具体咨询律师了。
2.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