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要给彩礼,是否支付、支付多少都有双方协商确定。法律只是规定了支付彩礼方可以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
(一)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这种情形下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二)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指两年以上或者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
(三)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离婚后彩礼不需要归还。共同生活的界定,主要限制在家庭成员因生活、生产需要并实际支出,比如男女一方或双方患病花费、共同经营投资等。
(四)男女双方已经登记结婚,但是一方给付彩礼的行为导致该方生活困难的,在离婚时支付彩礼方可以请求收受方返还彩礼。
(五)除此之外,彩礼因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支付方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收受方返还彩礼,法律也不禁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