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经侦支队/经侦大队报案。
二、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资料,为使公安机关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及时立案侦查,报案时尽量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单位报案的同时带齐营业执照原件及其复印件1份,并应在复印件上注明提供时间及写上“由本单位复印提供,与原件相同”,加盖单位印章,经办人签字(捺指纹),非法人代表报案应携法人代表授权书及本人工作证件。
2、提供有关涉案人的照片、证件、通讯号码、地址、体貌特征等材料。
3、请提供本人及其他协助人的联系电话,以便随时联系。
三、报案提供材料时,应尽量同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报案,被害人或经办人本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如实提供证言。
五、报案前同一事实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实提供法院受理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复印件应说明来源出处,并由受害单位加盖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签名。书面报案材料须详细说明案发的时间、地点,对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