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我国的民间借贷主要存在两种形式,一是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包括私人借贷、企业间借贷、企业和个人之间借贷;二是有组织的借贷,包括合会、标会、地下钱庄、典当行、担保公司、私募基金等。
2、近年来,民间借贷融资总量不断上升、单笔发生额不断扩大,成为民间资本投资的重要渠道,尤其成为中小企业重要的资金来源。随之而来的是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涌入各地法院,立法相对滞后导致大量疑难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澄清和解决,特别是针对该类案件具有的隐蔽型较强的特点,还需要法院进行审查甄别。
3、主要体现为:主体隐蔽,即以自然人出面诉讼,以私人借贷形式掩盖有组织借贷;约定内容隐蔽,隐性利率大量存在、利息预先计入本金,还有以假买卖掩盖真借贷的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