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命证明开取流程分以下三类:
一、公民丧命,城市在葬前,乡村在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街坊持丧命证明、户口簿及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丧命登记,注销户口。丧命证明是指: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凭〈丧命医学证明〉;对公民正常丧命不能获到医院出具的丧命证明的,凭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的证明;非正常丧命或卫生部门不能确定可否隶属正常丧命者,凭殡葬部门出具火化证明。
二、公民在暂住地丧命的,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死者暂住地的户主、旅店管理人或者户内其他人员的申请,将死者的姓名和丧命的地点、时间、原由等及时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由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解决丧命登记,注销户口。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根据丧命人亲属的申请,也应予以解决丧命登记,如有可疑情节,可与丧命地的户口登记机关联系查对。
三、发现来历不明或者过路路中丧命的人,户口登记机关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处置。如能查明死者姓名、常住地和丧命原由的,应通知死者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作丧命登记,注销户口;不能查明来历的,应将已经查明的事项和丧命情况登记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