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我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被确立为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表明,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从事劳动,既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又是履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从事劳动的平等权利,即享有劳动权。所谓劳动权,指的是公民按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权和职业选择权。公民只要有劳动能力,不论性别、民族、财产状况等的不同,都有权参加劳动并获得劳动报酬有权依法选择符合自己特点的职业和用人单位有权利用国家、社会提供的各种机会参加不同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劳动技能。
劳动既有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劳动是一切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劳动者在劳动岗位上应认真履行各项劳动义务,要按时按量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在我国,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应当通过一系列具体措施落实宪法中的规定,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全面、平等保护。
所谓全面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包括劳动财产权益、劳动报酬权益、劳动者人身权益。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的权益,都应该得到保护。
所谓平等保护,是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都要受到平等的保护。首先,对各种劳动者平等保护。对于不同性别、民族、种族、职业、职务的劳动者,他们在劳动法上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禁止对劳动者有任何歧视。其次,不应该注意对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对于特殊劳动者群体(如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少数民族劳动者等),除了要给予他们劳动法的一般保护之外,还应该对他们的特殊利益给予特殊的保护。
(3)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原则劳动法主体主要包括国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法主体利益包括国家的利益、用人单位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劳动法主体利益平衡就是要求尽量实现这三方利益的平衡。国家的利益是整体利益,在劳动法人,主要表现在通过保障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实现国家政治稳定、社会安宁和经济文化发展,从而为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和用人单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只有用人单位的利益得到了保障,才能更好地改善生产条件,改进经营管理,为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