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情况下,伤残鉴定时间由伤者职工递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为依据,在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被受理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时间,随机安排伤者职工到所在市具备鉴定资质的医院做检查,一般60天内出具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