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实行严格的征收审批制度,严禁未批先拆,未补先拆,不符合公共利益需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立项计划等硬性规定实施征收的违法,特建议:
1、根据现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征收的法律效力,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即同时收回;如地方未办理房屋征收审批手续的,不得强制拆迁。
2、根据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政府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补偿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
3、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应当附具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评估时点计算房屋市场价值。
4、如果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违法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房屋征收决定未被确认无效撤销前,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原产权人在依法搬迁前对房屋只具有一定的占有使用权,但相关增值行为不具备享有征收补偿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