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注册资本罪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
所谓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是指向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提供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不真实的、伪造的或隐瞒了重要事实的证明文件。
既可以是公司登记申请人伪造或篡改的,亦可以是与验资机构中的验资人员恶意串通,从而取得虚假的证明文件等。
至于其他欺诈手段,则是指除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以外的虚报注册资本的手段,如使用虚假的股东姓名、虚构生产经营场所等。
此外,需行为人通过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了公司登记,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3、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是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公司设立的人是董事会,单位犯本罪的,同时也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
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