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担任辩护人的人员如下:
1、被执行缓刑的或者身上还有刑罚没有完成的人;
2、被剥夺了人身自由的人;
3、没有行为能力的人;
4、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的人员;
5、法院的陪审人员;
6、对于该案件来说有关系的人;
7、非本国国籍的或者无国籍的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