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生育是否能被看着是感情破裂,这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畴。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还没有规定因一方或双方患有不育症可作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一项根据。法律上只承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各种原因包括不育症的直接影响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既成事实,如确存在,才可按照法定程序确认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