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坑工程属于建筑工程单位工程的分项工程,建设单位将非单独立项的基坑工程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行为。
也就是说,发包人将建筑工程的桩基项目单独发包,属于肢解发包,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肢解发包签订的施工合同应属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规定,
一、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三、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五、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