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的同居关系
1.双方不以夫妻名义恋爱或者关系。解除同居时,同居期间的财产,能证明为一方财产的,归该个人所有不能证明为一方所有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同居双方以夫妻名义。一是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这种同居解除时,因双方形成了事实婚姻,财产分割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二是没有形成事实婚姻,同居关系解除时,按照第1种情况处理。
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
通过法定程序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关系,不适用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并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此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当事人共同所有。同居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遗赠、赠与等途径所得的合法收入,均应归其本人所有如果双方在同居期间有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或者有共同购置的财产,应当按照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