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2、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3、物证
物证是通过其外部特征和自身所体现的属性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它不受人们主观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4、视听资料
包括录相带、录音片、传真资料、电影胶卷、微型胶卷、电话录音、雷达扫描资料和电脑贮存数据和资料等。
5、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包括电子签名、格式化后的硬盘通过恢复取得的信息等。
6、证人证言
证人是指知晓案件事实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和法院的传唤到法庭作证的人,证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专业人员运用其专门知识,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以作为法官判断相关证据真伪的参考依据。
8、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诉讼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