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在职医务人员,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中执业满5年;
2.设置二级西医或三级中医诊疗科目诊所的,申请人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以上职称;
3.男性年龄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4.离退休的卫生技术人员须经原工作单位同意。
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