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残次品可以退一赔三。
“退一赔三”的含义是:经营者虚假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进行交易的,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主张“退一赔三”,“退一”指的是经营者向消费者退款、消费者向经营者退货,“赔三”指的是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支付交易价款3倍惩罚性违约金。
有权主张“退一赔三”的主体是消费者。
法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属于“消费者”:首先应为个人,而非法人或各类组织,同时其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目的是基于生活需要。
消费者主张“退一赔三”的对象是提供商品的销售者、生产者或提供服务的服务者。
“退一赔三”的前提条件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实施了以旧充新、以次充好等欺诈行为。
经营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