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该怎样进行婚姻调解 法院调解怎么调解
2023-12-01
更新时间:2023-11-09 09:03:38作者:未知
一、保险合同生效日期
保单合同生效日一般是指缴费的次日或保单签收日的次日。 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以保单正本为准,保单上所写的合同生效日就是每年的对应日; 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保证人(见证人)等签署完合同当日起,合同最后落款日期为生效日期(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关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问题,这是原保险法留给司法实践最大困惑之一,广州信诚案就是其典型代表。原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我们知道,寿险实践中,一般都是先收保费,再承保。既然保险公司已经收取保费,按照客户正常理解和原来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了并生效了,在保单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特别是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特别是许多寿险公司将正常承保通过的保单,生效时间提前到客户交纳保费时,更加重客户的误解。但同时寿险公司也倍感委屈,因为,按照其正常流程,承保还没有通过,保单还未正式进入系统,还未正式生效。
新保险法对这部分内容进行改进,第1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进行了区分,授权合同双方可以对合同生效附条件和期限,符合了合同协商一致的原则。同时也照顾到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实践运作的方法的差异(主要是收保费和合同生效的先后不同)和法律规定差异(新保险法第38条规定,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保险合同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的关系
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肯定迟于合同成立的时间。一般而言,合同成立即生效,所以合同生效了,但保险责任没开始也是正常的。比如:甲已经与某保险公司缔结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缴纳了保费,保险公司也出具了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险责任期间从下个月开始。该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责任并未开始。合同生效意味着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能随意解除合同(犹豫期内除外),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但保险责任开始意味着一旦发生合同约定的情事,保险人要承担责任。故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但绝大多数情况下,合同生效意味着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属于格式合同,保险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法律有明文规定。《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综上所述,新保险法对于保险合同生效日期的规定是,保险合同成立时就会生效,也就是说,是按签订的保单上规定的生效时间来生效的,保险责任则是保险合同约定的需要开始承担责任的时间来开始生效的,因此,大家在签订保险单的时候,要仔细注意相关的条款,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临沂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