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10-06 09:07:12作者:佚名

武汉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武汉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刑事犯罪的数额标准,往往是确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该罪,以及构成该罪后又需要如何进行处罚的关键所在。但由于各个地区对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规定的不同,因此在不同的地区,需要针对当地作出的规定了解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内容。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武汉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武汉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通过上文对湖北省敲诈勒索罪数额标准的通知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知道,武汉市也是适用这个标准的。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2000元以上,数额巨大为30000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300000元以上。希望小编整理的文章内容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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