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10 09:05:22作者:佚名
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将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相混淆,其实两个罪名之间有许多的不同点。现在,我们将在下文为您具体阐述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有哪些区别,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
1、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职务侵占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职务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5、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后罪所侵犯的仅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6、职务侵占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而后者则只有告诉的才处理。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区别有哪些所做的法律解答。根据上文可知,两个罪名的不同点有许多,例如,两罪的主体不同,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两罪的主观和客观表现等也不相同。如果您对认定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请您及时联系,我们将尽快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