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有哪些条件?(诉讼离婚有哪些条件)
2023-07-20
更新时间:2023-07-01 18:02:59作者:橙橘网
一、发生医疗合同纠纷怎么维权?
患者可以先与医院协商解决纠纷,协商不成的,患者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行政调解,如果以上方式都无法解决的,患者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二、医疗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院方的权利。
(1)收费的权利。
院方有权按照规定收取挂号费、诊疗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2)管理的权利。
院方有权按医院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来管理患者。
(3)默示的权利。
院方在抢救患者生命或患者处于神志不清时,有权按复苏常规和病情需要实施抢救方案,此时视为患者在理智时同意该种治疗方案。
(4)中止履行的权利。
院方在患者故意拖欠医疗费,并在宽限期内仍不补交时,有权在只保留维持生命的必要用药的前提下,停止其他一切治疗。
2,院方的义务。
(1)遵守诊疗常规和操作规范的义务。
如实施抢救的程序、首诊负责制、查房制度、三查七对制度、交接班制度等。
(2)及时合理诊治患者的义务。
我国目前的医疗规范中,对医疗行为的及时性少有明确规定,是个遗憾。所以目前对院方诊治行为是否是及时性,要以医学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的理性标准来综合看待。如患者认为院方没有及时诊治时,院方要自证自己已尽努力,不能证明自己诊治及时的要负违约责任。诊治过程是否合理要遵照各省《医师职责》的有关规定。
(3)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
患者为诊治疾病且出于信耐而常将隐私暴露给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应尊重并保护患者的隐私,否则就会侵犯患者的人身权。
(4)抚慰患者的义务。
医护人员在诊治患者时举止应得体、语言应体贴,对患者的疾病和处境应表示同情以及鼓励患者战胜病魔等。这并不只是职业道德所需,而应是院方在履行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抚慰义务。
(5)告之的义务。
院方在履行医疗合同过程中,就患者的病情和治疗进程、治疗方案、治疗费用等有义务告之患者或其家属。在就诊前也应有导医咨询等。如手术同意书就是院方告之义务的格式规定,患者或岂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只表明已了解了手术的内容并对手术中可能出现的医疗意外及手术固有创伤、风险表示理解。而不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和风险的转移。
(6)保护患者健康的义务。
院方应强化卫生管理,定期对病房、门诊等区域进行常规消毒,及时隔离传染病患者,尤其对诊疗器械应严格消毒,防止交叉感染。若患者能举证自身感染的疾病为院方未尽保护义务,则院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另外,院方还应保证各种电器设施、楼梯、病床等的安全使用负责,若患者在正常使用中受到伤害,则院方也要承担责任。
(7)经济的义务。
院方要从经济的角度为患者着想,不做非必须的或无价值的检查,不开与病情无关的药品,用最少的医疗费解决患者的病痛。由于院方是否履行了经济的义务在实践中比较难以判断,所以院方要以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以一个普通医务人员的理性标准来判断。
3,患者的权利。
(1)知情权。
其中包括患者有权了解各项医疗费的开支、有权在一定的范围内对医护人员或治疗方案进行选择以及有权了解治疗的进程、有权向医护人员了解疾病的预后和饮食保健须知等。
(2)请求权。
包括患者有权请求院方及时诊治疾病,有权请求院方停止治疗,有权请求出院,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赔偿,患者因医疗事故而致植物人或死亡的,其家属或其监护人有赔偿的代替请求权。
4,患者的义务。
(1)交费的义务。
患者应按规定按时交纳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的合理开支。
(2)陈述病情的义务。
患者应真实完整地陈述与病情有关的病史和其他情节。及时准确地向医护人员报告治疗后身体的反应情况等。
(3)配合的义务。
为有效地诊治疾病,患者应积极主动地配合医护人员的诊疗活动。
包括按时接受治疗、按要求饮食起居等。
(4)接受管理的义务。
由于医疗服务的技术性很强且涉及到患者的生命健康,因而医院的运转需要有高度严密的规章制度,这要求患者服从院方的医疗管理,如住院制度、陪护制度、治疗制度和疗养制度等。
发生医疗合同纠纷的时候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的。医疗合同中的内容主要是包括了院方的义务和权利,比如说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和遵守合同的义务,同时还包括了患者的权利和义务,如告诉真实病情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