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更新时间:2023-09-27 15:04:18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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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主要是对刑事诉讼当中的一些程序问题作出规定的法律,为的是法官能够更好的对刑事案件进行审判,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刑事诉讼法解释当中第155条的具体内容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一、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

二、立法理由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刑事犯罪人往往为学历低下,收入低下,进城务工群体,赔偿能力不足,与其判空,不如不判;赔偿少,犯罪嫌疑人或其近亲属尚有意愿给付,如果判多了,很多人的心理是既然赔不起,干脆一分不赔,反而得不到赔偿;

2、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既然已经受到刑事制裁了,则可以减轻赔偿;

3、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刑诉法特别规定的,应优先适用。

以上就是关于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规定的相关内容,具体实践如何实施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而定。希望小编提供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的具体内容,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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