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3-09-09 18:05:02作者:佚名

诈骗罪量刑标准有哪些?(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

诈骗罪量刑标准有哪些?

生活中充斥着许多诈骗信息,不是所有人都能够识别,因此也有人遭遇过诈骗。这些信息的编造者甚至构成诈骗,情节严重者将处以刑事拘留,那么诈骗罪量刑标准有哪些?将在本文中为您作专业解答。

一、量刑标准

根据2010年最高法《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一诈骗不足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不足5 000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 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诈骗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 23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诈骗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处10%:一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等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六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七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被告人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诈骗被行政处罚的;九诈骗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一未退赃或退赔的;二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以当个人或集体财产因诈骗而受到损失时,我们就能对实施诈骗者提起法律控诉,依照刑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相应的惩罚,也许大家对于构成诈骗罪的认定还有些疑惑,欢迎到网咨询,我们有权威的专家律师团队为你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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