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构成包庇罪怎样处罚,和伪证罪怎么区分

更新时间:2023-10-02 09:04:44作者:未知

涉嫌构成包庇罪怎样处罚,和伪证罪怎么区分

涉嫌构成包庇罪怎样处罚,和伪证罪怎么区分

对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要对行为人以包庇罪进行刑事处罚的。然而我国并没有将包庇罪单独规定为一种犯,而是与窝藏罪一起构成的选择性罪名——窝藏、包庇罪。接下来,就请大家跟小编一起探讨一下涉嫌构成包庇罪的该怎样处罚。

一、涉嫌构成包庇罪怎样处罚

根据刑法第 310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窝藏、包庇的对象是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时间较长,致使犯罪分子长期逍遥法外的;多次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等等。

二、包庇罪和伪证罪怎么区分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行为。伪证罪中的故意作虚假证明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与窝藏、包庇罪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

(1)包庇罪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伪证罪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与翻译人。

(2)包庇行为发生的时间没有限制,而伪证罪则只能发生在判决以前的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

(3)包庇罪是通过使犯罪人逃匿或者采取其他庇护方法,使其逃避刑事制裁,伪证罪掩盖的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犯罪情节。

(4)包庇罪对象既可以是未决犯,也可以是已决犯,而伪证罪所包庇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司法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是包庇罪中的作虚假证明与伪证罪中的证人作虚伪陈述如何区分的问题。

笔者认为,区分二者,一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主体是否确实具有证人身份;二是考察作虚假证明或者虚伪陈述的内容是否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本不具有证人资格的人即本来就不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假冒证人的,尽管其所陈述的内容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能定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反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如果陈述的内容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不构成伪证罪,而应以包庇罪论处。只有既具有证人身份,所作的虚伪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才构成伪证罪。

在对犯有包庇罪的人进行处罚时,需要根据其实际的犯罪情节先选择适当的量刑幅度,然后再作出进一步的处罚。而这里法律规定的包庇罪的量刑一般情况下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则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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