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付办案人员讯问? 如何应付办案人员讯问问题

更新时间:2023-11-19 12:02:43作者:佚名

如何应付办案人员讯问? 如何应付办案人员讯问问题

一、先咨询律师。

对于因为涉及某个案件有可能被传唤、讯问的当事人,在公安机关找到你之前,强烈建议先到律师事务所,请专业律师为你提供咨询意见。如果能够在这个环节得到资深律师的指点,那么效果是非常好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不建议找那些免费咨询的律师,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不要因小失大,律师这个行业也是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遇到刑事案件这种麻烦,找个负责一点,有经验一点的,远比省钱要重要。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坦白案件事实。

如果到了公安部门,不要心存侥幸,是自己做过的事就坦然承认,这样对量刑也是有好处的。但是,可以对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进行适当辩解。重要的一点,如果有辩解,一定要保证这些辩解理由都写进笔录当中,否则辩解毫无意义。另外一方面,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绝对不能因为警察的诱导,威胁而承认。要事实求是。

三、审讯是一个心理博弈的过程。

大多数嫌疑人在面对讯问时,往往已经和外界隔离,面对代表国家权力的警察,在心理上会显得比较脆弱,忐忑,彷徨、无助、不知所措、甚至害怕。这个时候要明白一点,按照目前法律,在获得确凿证据,证实你有犯罪行为前,警察只能关你48小时,超过48小时,如果警察还没有取得你有犯罪行为的确凿证据,那么他只能放人。但是,如果你被诱供,逼供,并按照警察预设的答案做下认罪笔录,那么对不起,警察就有足够的证据来刑拘你,“刑事拘留通知书”一下发,你多半面临的就只能是漫长的关押和刑期了。而且,就算以后发现抓错你了,他们也有办法不负责任,因为,他们会说:抓你是根据你的“认罪口供”来抓的,是你自己的“认罪口供”误导了办案警察。你应该负主要责任。遇到这种事你就只能是只有哑巴吃黄连了。

四、不要轻信承办警察的许诺。

在这个阶段,我特别强调一点,不要相信警察向你保证的,比如“认了罪就放你出去。”之类的鬼话。做过的事情要坦白,但是,没有做过的事情绝不要瞎认。不要指望现在认了,以后到法庭上可以翻供,以我的经验,大多数法官面对审讯过程的不规范通常都是睁只眼闭只眼,只要没有把你打伤打残的确凿证据,或者是口供与其他证据明显矛盾的情况,翻供只能让你得到一个“认罪态度不好”的评判。遇到你指证警察诱供时,法官一般会反问你,你有什么证据能证明?根据本律师从事刑事工作十多年的经验,要嫌疑人自己来证明自己曾经被诱供,基本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五、了解一点讯问策略。

对警察来说,审讯是一门基本功,有经验的老警察都知道,审讯的过程就是打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过程。这里面的技巧有不少。其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就是唱“双簧”。审讯的两个警察,一个红脸,一个白脸,一个威吓,一个安慰、一个把你逼到死角,另外一个仿佛有给你打开条“生路”。很少有当事人躲得开这一手,甚至有的当事人明明已经被暗地套了话,认下没有做过的罪行,事后却对假意安慰他的那个感激不已,殊不知那个安慰你、诱导你的,说不定,才是以后会把你置于死地的。

六、笔录要清晰、清晰地表达自己的意思。

要关于笔录怎么记也相当有学问。同样一个故事,按照嫌疑人的语言记录和按照警察的语言记录,给人的印象往往大不相同。我不可能在这短短的文章中教授如何玩这种文字游戏,但是,有一点当事人是比较容易做到得。就是要求按照你的叙事风格和用词来记录,如果你对他记录的用词,用语存有疑问。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改写,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如果对方不改,你就不要签字,耗下去。你急也许他比你还急。此外,签字前,一定认真地看一遍笔录,他们漏记的,或是可能产生歧义的记述,都可以要求补充。看清楚了,确实是自己的意思再签字。

这时候,可能有的警察脾气不好,会不耐烦,生气,但是,你切记不能被他们的情绪影响。要看清楚再签字。因为签字意味着你对笔录的认可,这个表态在以后的庭审中很关键。在所有的口供中,第一次笔录尤其重要,在司法实践上,我们叫做“口供之王”。因为一般认为,做第一次笔录时,当事人思想上还没有太多的防卫意思,所做的叙述,最能真实反映案件的情况。所以,在几分口供内容不同时,这第一份口供会得到格外的关注。通常会以第一份口供为准。

七、记住自己的笔录内容、时间。

对于自己做过几份笔录,每次笔录的时间,内容。当事人都应该尽量记住。这些细节以后对辩护律师可能格外重要。在刑事一审过程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事,公安、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不全面,他们会有意无意地把对嫌疑人有利的,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留下,而把对嫌疑人不利的,能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移送到法院给法官看,这样,法官和律师看到的都可能是不全面的证据。因此,如果当事人能够记得每一份笔录的时间,内容。对于辩护律师提出反驳意见是比较重要的。律师可以根据嫌疑人的提供的线索,要求检察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以便法官对案件全面审核。而不是仅仅被动地应对检察官的指控。

综上所诉,我们如何应付办案人员的讯问呢,我们要有一个清晰地认识,自己做过的事要如实讲述,没有做过的事千万不要受到办案人员的诱导而承认,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应付办案人员的讯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自己的清白。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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