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该怎样进行婚姻调解 法院调解怎么调解
2023-12-01
更新时间:2023-11-23 15:12:04作者:未知
一、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民事再审案件的再审审查
(一)“管辖错误”和“管辖权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管辖错误”。
我国《民事诉讼法》将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关于上述“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针对级别管辖的相关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月1日出台了《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之加以规范,而针对地域管辖的司法解释目前尚未出台。
(二)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再审审查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再审审查有以下几个要点:第一,审查对象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一审或二审裁定;第二,审查再审申请的合议庭一般由审判员组成,审查合议庭组成成员可以不通知当事人,一般情况下仅会告知主办法官;第三,对管辖权异议案件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进行程序性审查而不是全面审查,侵权和违约之诉中,诉的可分性成为审查关键;第四,合议庭可以根据案情选择采用径行裁定、调卷审查以及询问当事人等方式进行审查;第五,涉及知识产权领域的管辖权异议的再审申请案件由民三庭审查,有涉外因素的管辖权异议的再审申请案件由民四庭审查,除此之外,其他所有的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再审审查均由立案一庭负责,而不是和普通再审案件一样由立案二庭负责。
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案件再审审查中的审查原则
(一)关于管辖权异议审查的三种观点
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对于管辖权异议案件中被告方是否存在关联的审查标准并未有统一的标准,我们总结大致存在这么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形式审查原则”,又称“完全不审查原则”。此观点认为,管辖权异议案的审查应仅仅是程序审查,故对管辖权异议进行程序性审查仅应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能够在形式上确定管辖权为足,至于事实上各被告是否确有关联则是实体审理审查的范围;
第二种观点为“实体审查原则”,又称“全面审查原则”。此观点认为,管辖权异议案的审查虽然是应当进行程序审查,但是如果不对实体问题予以审查,则难以判断被告各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在管辖权异议的审查中也应对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相应的审查;
第三种观点为“折中审查原则”,即以形式审查为主、实体审查为辅的原则,可以称之为“适度审查原则”。此观点认为,对管辖权异议案的审查应当是程序性问题的审查,然而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抢管辖”而严重损害被告的诉讼权益,所以辅之以实体审查也是极为必要的。如对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势必要涉及对合同性质、履行地的审查认定,但是,再审审查阶段的实体审查应当有个限度,即不应该达到或接近实体法律问题解决的标准。
我们认为,第一种观点在实践中很难防止原告滥用诉讼权利“抢管辖”而剥夺被告的诉讼权益;第二种观点又完全突破了管辖权异议审查的程序性审查的要求;而第三种观点可以较好地避免上述两种观点的缺点,具有较强的实践意义。其实,这从最高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再审审查的分工中即可看出。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和涉外案件的管辖权异议的再审审查由民三、民四庭审查,而一般的由立案一庭审查,这种设置本身就体现了对“适度审查原则”的机构设置方面的保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当法院再次审查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案件时候,应该保持“适度的审查”。而且需要把握好实际审核的限度。所以当管辖有着严重错误无法通过二审上诉,进而无法得到更正时,想着高一级的人民法院申诉进入再审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不过具体案件需要具体分析。这是的小编整理管辖权异议裁定再审应当注意的问题.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泰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