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9-12 12:06:48作者:佚名

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如果离婚父母就子女抚养权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将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相应原则来判定。那么,离婚子女抚养权判定的原则是什么呢?下面由小编马上为你具体介绍,希望对你有所裨益。

离婚后如果双方均主张抚养子女的话,一般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协议随父方生活或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的,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四、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六、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解决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的办法不止诉讼一个,离婚父母如果能就子女抚养权达成协议也是极好的。如果你对解决子女抚养权还有疑问,你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相应地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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