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罪怎么判刑(虚假出资罪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3-10-03 17:52:26作者:未知

虚假出资罪怎么判刑(虚假出资罪的认定)

虚假出资罪怎么判刑

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有虚假出资的行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追诉标准下,就可以按照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而这也就是对虚假出资犯罪的量刑处罚问题。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为您介绍虚假出资罪怎么判刑的问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虚假出资罪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的区别有哪些

虚假出资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有相同之处,表现在两罪的行为人都可能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明明没有缴纳其应当缴纳的资本或者转移财产权,却谎称已经 缴纳或者转移,而且两罪存在紧密联系,即行为人为了虚报注册资本,往往首先必须进行虚假出资。有人甚至认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与虚假出资罪除在犯罪构成上完 全相同外,在危害性上也是一样的,应该以“虚假出资罪”这个外延较大的罪名将两者统一为一个罪。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这种观点虽然揭示了虚假出资罪与虚报 注册资本罪之间存在的联系,却没有注意到与虚假出资罪相比,虚报注册资本罪在构成上有其特殊之处,立法者赋予了两罪不同的构成要件。  具体而言,两罪存在两方面的明显差别:

(1)在客观方面,这种差别表现有三:

第一,虚报注册资本罪在客观方面并不一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而虚假出资罪则必定存在虚假出资行为。

第二,在是否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方面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人必定要实施欺骗公司登记机关的行为;虚假出资罪中的行为人由于虚假出资不是为了骗取公司登 记,因而不会去欺骗公司登记机关,而只是欺骗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比如将虚假的验资证明交给其他股东,谎称已足额出资。两罪在客观方面的这种 差别,使得虚报注册资本罪侵犯的是公司登记管理制度,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却是其他公司发起人、股东或者债权人利益。

第三,在虚假出资的具体表现上有所不同。虚报注册资本罪中的虚假出资行为可以表现为出资不足额。虚假出资罪在客观方面则不包括这种虚假出资行为。

(2)两罪的犯罪主体有所不同。虚假出资罪的主体是公司发起人和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当然,实践中,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可能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但并非所有公司发起人和股东同时又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为了虚报注册资本而虚假出资,那么其虚假出资行为属于为了实施虚报注册资本罪采取的手段行为。如果虚假出资行为同时构成虚假出资罪,那么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属于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选择其中的重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虚假出资罪量刑标准的的详细介绍,相信能够帮助大家解开疑惑。关于虚假出资罪,这属于一种特殊主体才能构成的犯罪,要是你想知道什么人才能构成此罪的,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期带来的相关文章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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