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15 09:06:51作者:未知
案情简介
2014年3月份起,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政府、青山区昌福村村民委员会、包头市奥林匹克公园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单位,以“包头市青山区昌福村集体土地地上物征拆项目”的名义,对昌福村全村的临时安置房实施拆迁工作,原告的房屋在征拆范围之内。 的律师团在接受客户委托后得知,涉案地块要建设奥林匹克公园公益项目。经的律师调查得知,涉案地块建设项目自2010年就在启动,但是至今未能有所进展。2014年初,突然拆迁力度加大,当地好多村民的房屋直接被强制推掉。2014年3月27日,的律师向当地的规划部门要求公开涉案地块的规划手续等几项政府信息。但是当地的规划部门一直没有做出任何答复。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当地规划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至今未做答复的行为严重超越了法律规定的答复期限,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应属违法。
办案思路及心得
在开庭过程中,当地的规划部门认为我们提起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然而经的律师释法说理后,法院最终采纳了的律师的意见。众所周知,规划部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不作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至今被告对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没有做出任何答复,其不作为的行为至今仍然侵害着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本案规划部门至今未履行政府信息职责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行政诉讼法理,也已经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规定。原告要求确认被告不作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法可依。从《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可知,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因此,当地规划部门具备制作、保存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的职责,而其未做任何答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知情权。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以一纸判决的方式认定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的律师的这一胜诉为纠纷的解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