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抢劫罪量刑标准 合肥抢劫罪量刑标准数额巨大的标准

更新时间:2023-10-03 12:07:12作者:佚名

合肥抢劫罪量刑标准 合肥抢劫罪量刑标准数额巨大的标准

合肥抢劫罪量刑标准

不少人在实践中都曾听说过抢劫罪,对于这样的犯罪,在对行为人进行处罚的时候往往是需要结合其犯罪情节以及实际非法所得的财物数额,而在这方面也会导致各地对抢劫罪量刑标准规定的不一样。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合肥抢劫罪量刑标准的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构成抢劫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情节严重程度、抢劫次数、数额、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抢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下列情节之一,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的,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劫财物数额满一千元或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增加一次的,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抢劫财物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每增加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抢劫次数超过三次,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10)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为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实施抢劫的;

(2)流窜作案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抢劫的;

(4)持械具或者其他凶器抢劫的;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实施抢劫的;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抢劫对象的,以抢劫罪定罪;抢劫的违禁品数量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量刑起点和基准刑依照上述规定确定。

通过上文的讲解,我们清楚的知道在合肥地区,行为人实际的抢劫所得的财产数额不同,也就意味着对其的处罚标准是不一样的。另一方面,根据抢劫的情形不同,如流窜作案等等,都是会给予不同的处罚。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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