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12 12:05:56作者:佚名
在青少年时期,少数青少年会产生叛逆思想。那么,对于青少年犯罪而言,我们国家是怎样规定的呢?青少年犯罪其实是处罚在轻,教育在重的。那么对于这个问题来说,国家的法律又是怎么样明确规定的呢?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青少年犯罪惩罚是怎么样的
我国在对青少年犯罪的刑罚处罚上的态度是从宽处理,只在一些特别严重的案件中才会采取刑罚措施。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真正体现《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提出的“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精神,从体恤宽大,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出发,探索对于人身危险性较小的青少年犯罪采用非刑罚化方式,也就是放弃刑罚,采取宽松的处分方式。非刑罚化处理就是有针对性地免除青少年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结合我国社会实际状况和对青少年保护的有益经验以及司法实践,非刑罚化处理的青少年犯罪包括:
1.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
2.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3.对于能够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扩大性作为相对不起诉处理,适用非刑罚化处理方法。
常用的非刑罚化处理方法包括:
1.家庭管教。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多与家长疏于管理和教育有密切关系。司法机关可以责令家长加强对青少年的管束和教育,并定期向专门机构报告,以促使违法犯罪青少年悔改向善、自救自新。
2.工读教育。工读教育是我国教育、挽救失足青少年的一种特殊教育形式,它集控制与矫正两种职能于一体,是对问题青少年进行矫正教育的有效方法。
3.社会帮教。司法机关可以要求青少年犯罪人所在的学校、单位、街道或乡镇组织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的帮助教育,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专门机构做好对青少年犯罪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对在校学生、有工作单位的青少年犯罪人的帮教工作以学校、单位为主;对辍学或闲散在家和外来人员中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帮教工作以居住地街道或乡镇为主。
4.社区服务。可以要求非刑罚处理的青少年犯罪人在指令的场所完成一定量的公益劳动,使之在劳动中得到帮助和受到教育。
我国在青少年的处理上是结合刑罚与非刑罚措施相结合,以非刑罚措施为主,在刑罚上采取慎用和从宽原则,以达到挽救、教育、感化青少年的目的。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青少年犯罪惩罚”的相关内容,现在大家知道青少年犯罪的惩罚了吗?所以,如果您对于这地方面有什么问题,可以向我们专业的律师人士进行咨询。为您提供最优秀的律师解决您的所有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