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10-09 09:05:25作者:未知
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买卖合同当中比较特殊的一种合同了,此时要是发生了相关纠纷的话,确定管辖就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那么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该如何确定呢?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如何确定房屋买卖合同的管辖
依据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
二、法律适用
处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合同法》、《物权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三、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综上考虑后,最后考虑的是选择法院能否对己方有利。实践中,很多的是买卖合同最后演变为欠款纠纷的案件。如原来是供货合同(即工业品买卖合同类或其他),后买方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结清全部欠款,于是双方又签订一份《还款计划》或《欠条》,如此一来,当债务方不履行还款义务因为双方诉至法院时,案由便是欠款纠纷,而管辖法院也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因此,当买受人出现无力还款时,出卖方应综合考虑后再决定是否要与之签订还款协议类文书,以免将来在管辖地方面限于被动。
看完以上内容后,我们知道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来讲,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法院(即该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实践中,由于买卖合同的种类比较多,因此针对不同的合同纠纷,管辖的确定是不同的。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