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不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更新时间:2023-09-30 09:04:46作者:佚名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不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

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众所周知,想要让刑事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那么首先就要该刑事案件是符合《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中规定的刑事和解的条件。而这其中,法律就是适用刑事和解作出了范围的限制。究竟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小编将在下文中与你一起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诉案件刑事和解的范围包括: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注意必须是因民间纠纷引起,并且罪名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宣告刑限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注意排除了渎职犯罪和故意犯罪,并且宣告刑是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注意只要在五年内有故意犯罪,无论刑罚是有期徒刑还是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均不可适用刑事和解,这里的“五年内有故意犯罪”与刑罚规定的累犯是不同的。

二、关联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和解协议的适用范围】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刑法》第65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于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的内容,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这里,希望能够解决你的疑惑。如果你还有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详细了解,建议咨询网站专业的刑事律师,他们将为您提供更加全面的回答,帮助你解开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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