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税缴纳单位到底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24 15:05:54作者:佚名

房地产税缴纳单位到底有哪些?

房地产税缴纳单位到底有哪些?

作为新新世界的重要经济项目之一,房产和其他的应税品一样,需要交纳房产税。房产税在我们的生活的并不少见,但是仍然有很多人不了解房产税的纳税范围,在本文中,将详细为您介绍房产税的交纳单位。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现行的房产税是第二步利改税以后开征的,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2010年7月22日,在财政部举行的地方税改革研讨会上,相关人士表示,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但鉴于全国推行难度较大,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单位需要交纳房产税: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以上单位是我国需要交纳房产税的单位。除此之外也有很多单位是可以免纳房产税的,比如国家机关自用的房产。如果读者在文章中觉得并不好理解,建议您到律师事务所向相关人士咨询关于税收管理的详情,以防因为没有对房产税的了解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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