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12 09:05:25作者:未知
在普通的债务纠纷中,债权人一向法律起诉,债务人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通常会采取手段转移财产,针对这样的情况,债权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请看为您解答。
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1、财产保全的对象必须是被申请人能够自由处分的财物、金钱以及依法允许其收藏的某些文物。
2、扣押的对象应宜于控制和变卖、拍卖,以免影响生效裁决的执行。
3、遵守特别规定,对于军队、武警部队等单位的“特种预算存款”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4、对经营权、专利权等无形财产权利采取保全措施时,应区别情况,具体对待。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93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此外,在知识产权法中还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所以,财产保全的范围,不能超过申请人请求的范围,或者不能超过争议财产的价额。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范围内,才能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使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实现,也避免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过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物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等。限于请求的范围,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对某项具体财物提出的保全申请,例如,申请人请求对某一汽车实施保全,那么,保全的对象就只能限于这辆汽车。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者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诉讼保全的范围,在现实生活中尤为重要,如果申请人申请保全代写的范围超出请求的范围或者保全的财物与本案无关,那么,申请人应该承担由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有关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应与造成的损失的范围相一致。
我们知道,财产保全可以分为诉前的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这二者有什么区别呢?其中这其中大有不同,在不同的阶段我们适用不同的保全,程序也是不一样的,建议您联系我们的小编,我们会为您出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