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 合肥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最新

更新时间:2023-10-03 15:05:14作者:佚名

合肥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 合肥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最新

合肥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

与制造、贩卖毒品的行为一样,在我国即使只是运输毒品的行为,也是构成刑事犯罪的。而此时,大部分人都比较关注法律对运输毒品罪量刑标准的内容。下面,就让小编为您整理介绍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运输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

(2)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3)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

(5)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运输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毒品数量未到达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运输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多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运输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运输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运输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运输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⑴未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运输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国家工作人员运输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运输毒品,增加基准刑的10%-30%;

(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4)毒品再犯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

(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运输毒品,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

(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毒品对人身的危害有多大,相信在座各位都很清楚。之所以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也不过是为了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毒品犯罪,减少毒品荼毒人民。要是你觉得上述内容还不能够解开你的疑惑,可以直接来电咨询一下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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