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哪个,对象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10-03 18:04:45作者:佚名

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哪个,对象有哪些

针对不同的刑事强制措施,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其中拘留的执行机关一般是公安部门,那么对于监视居住来讲其执行机关是哪个呢?而适用的对象又是哪些?请阅读下文进行具体了解。

一、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是哪个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所以检察院和法院作出的监视居住的决定,也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监视居住的对象有哪些

(一)监视居住的概念和适用对象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所谓“住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的合法住所。所谓“居所”是指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给被监视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监视居住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必须经过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所谓正当理由,是指被监视居住人有治病、奔丧等正当事由。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建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对犯罪嫌疑人变相羁押。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这里的他人是指与被监视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以外的人。被监视居住人如果要会见他人,必须经过执行机关批准方能会见。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时,如果发现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情节较轻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还应当及时向作出监视居住决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报告。

综上,监视居住的执行机关通常情况下是公安机关,但如果是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则就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同时小编还提供了监视居住对象的内容,帮助大家更加详细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本文由小编为你整理编辑,要是你还有疑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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