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权利

更新时间:2023-10-04 09:07:04作者:佚名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权利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事实婚姻曾长期存在于广大农村地区和偏远山区,由于这种关系中的男女没有经过合法的结婚手续,法律是不保护的,因此他们的利益是会受到很大损害的。但这并不代表我国法律当中就没有关于事实婚姻方面的规定,下面小编就来为您详细介绍一下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事实婚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形成的同居关系以外,对于其他单纯的同居关系的确认解除等纠纷,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受理。因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后,会产生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即事实婚姻关系和同居关系,而两者的处理结果又截然不同,所以正确地对事实婚姻关系予以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关键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若男女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的,同居时虽然结婚的某些实质要件不具备,但只要起诉到人民法院时,双方均已符合结婚法定条件的则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如果双方是在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以后同居的,则要求双方必须在同居时均具备结婚的法定条件,才能被承认具有事实婚姻关系。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其余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均为同居关系。

未按《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1049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1994 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该规定,事实婚姻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去进行界定:一是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欠缺的仅是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这一形式要件; 二是时间条件,即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就已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对于《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后,即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虽具备结婚实质要件但欠缺形式要件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则应按同居关系处理。

现如今我国已经没有了事实婚姻这种说法了,与之对应的应该是非法同居。法律虽然不保护非法同居关系,但对此期间产生的财产债务纠纷等问题还是会进行处理的。希望小编整理的内容,能够帮助你进一步了解相关法律知识。要是你有需要可以委托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来为您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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