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传的对象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拘传的对象

更新时间:2023-09-28 12:05:00作者:未知

刑事拘传的对象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拘传的对象

在我国,拘传是分为了民事拘传与刑事拘传的,而这两者不同类型的拘传在一定程度上是有相同点的,但是却也存在更多的不同之处,今天,我们就具体来了解一下关于刑事拘传的对象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之规定,拘传的适用对象包括两种:

1. 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各机关法律解释并未规定拘传的证据条件,因此,从理论上说,即使执法机关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仍然存在拘传被合法滥用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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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取保候审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的期限刑诉第58条自监视居住后的次日起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对犯罪嫌疑人传唤期限刑诉第92条自传唤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对犯罪嫌疑人拘传的期限刑诉第92条自拘传后次时起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对被拘留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65条

刑诉第133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对被逮捕的人讯问的期限刑诉第72条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

拘留后,把拘留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64条自拘留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和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刑诉第69条第1款、第2款自拘留后的次日起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0日

逮捕后,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的期限刑诉第71条第2款自逮捕后次时起24小时以内(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邮电机关的期限刑诉第118条自查清后次时起三日以内

说明:“刑诉”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综上可知,刑事侦查中能够被采取刑事拘传措施的人,主要就是经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到案的以及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直接拘传的的两类人,这点与民事上面的拘传对象时有很大不同的,这点还请各位能够注意一些。要是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你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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