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21 15:06:05作者:未知
网络支付是指电子交易的当事人,包括消费者、厂商、和金融机构,使用安全电子支付手段通过网络进行的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那么为什么很多人都认为网络支付不安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网络支付类投诉占互联网金融类投诉的95.06%
满足金融消费者的有效需求、维护消费者权益是金融工作的出发点。罔顾安全,简单地迎合消费者金融需求,往往是造成金融风险乃至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
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前,金融机构为消费者提供零首付房贷服务,极大便利了消费者,但经过长期风险积累,过度创新导致相关金融衍生产品风险聚集,引发连锁反应,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全面爆发金融危机,最终还是由消费者承担了沉重损失。
消费者在使用网络支付等服务时自我保护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亟待提高。在追求和享受支付便捷性的同时,消费者忽视了自身金融信息的保护,对支付业务内在风险的警惕性不足,风险不断积累。伴随着日益频繁的支付活动,个人支付信息泄露风险大大增加,消费者面临更大的资金被盗和欺诈风险。
据统计,2014年至今,人民银行全系统金融消费权益保护部门受理的网络支付类投诉占互联网金融类投诉的95.06%。
因此,为促进网络支付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履行央行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定职责,《办法》遵循“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基于我国网络支付业务发展的实际和金融消费的现状,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系统地平衡了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能够有效降低网络支付业务风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支付系统存在严重漏洞
风险一:挪用客户资金事件时有发生
今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射洪县支行相继接到商业银行金融重大事项报告,称客户赵某5张银行卡存款账户资金被连续盗划20余次,损失21.9万元。调查发现,赵某个人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取,资金通过上海某网络支付机构划至北京一家公司账户。
风险二:部分支付机构风险意识薄弱
部分支付机构缺乏客户资金和信息安全机制,安全控制措施不到位,对消费者的信息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甚至可能将相关风险引导至消费者的银行账户。今年1月,某支付机构泄露了上千万张银行卡信息,涉及全国16家银行,截至7月31日由于伪卡形成的损失已达3900多万元。
风险三:不法分子利用支付平台实施诈骗
记者从广东省公安机关获悉:嫌犯吴某、文某、曾某等人虚构现货交易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将被骗群众账户的亏损资金转移至嫌犯所控制账户非法牟利。初步统计两个平台涉及受害群众近4000名,涉案金额1亿余元。与以往虚假现货交易平台直接收取被害人资金、修改数据侵吞钱款的手法相比,这种方式更加隐蔽和难以打击。
风险四:支付账户普遍未落实实名制
公安部披露,部分支付机构为“黄赌毒”、洗钱、恐怖融资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某支付机构通过开立大量假名支付账户,为境外赌博机构提供支付交易高达数千亿元,非法跨境转移资金风险巨大。
支付新规这么保障消费者权益
就《办法》在维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主要规定,《办法》规定支付机构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并要求支付机构以显著方式提示客户注意协议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核心事项,采取有效方式确认客户充分知晓并清晰理解协议内容。同时,规定支付机构应充分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公平展示客户可选择的各种资金收付方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诱导、强迫客户选用某种资金收付方式。
在交易安全方面,强调快捷支付应当由客户直接授权银行,并按约定进行交易验证,明晰各方的法律责任,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互相推诿扯皮。央行表示,应当采用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支付机构努力采用更高安全验证手段来保障客户资金安全。并且,要求支付机构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以“最小化”原则采集、发送、处理和存储客户信息。
此外,《办法》还要求支付机构建立健全相关服务机制,以及建立风险准备金和赔付机制,并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使用风险准备金及时予以先行赔付等。
央行表示,《办法》在起草期间广泛听取了支付机构、商业银行、专家学者、自律组织和消费者意见,较为完整地体现了引导支付机构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客户权益保障机制,加强监管机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路。
网络支付不安全是由于网络环境复杂、网络技术手段有缺陷所造成的,在网络支付是一定要注意不要泄露关键信息。如果您还想要了解其他的相关内容,请登录官方网站进行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