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有什么程序,收养子女有什么程序办理

更新时间:2023-09-06 15:05:35作者:佚名

收养子女有什么程序,收养子女有什么程序办理

一、收养子女有什么程序

1、合法收养子女的流程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登记: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非法收养子女的抚养费

不符合法律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哪些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二)合法收养子女的条件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二、事实收养的含义和处理方式

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

事实收养未经法定程序,当然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鉴于我国的具体情况,在有关收养的法规和政策颁行前,成立收养时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事实收养并不违法。在收养法规和政策颁行后的事实收养,则是违法的。

对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事实收养,应采取不同的态度和对策:第一,过去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凡不违背收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道德的,应予承认。当事人要求补办法定手续的,应予补办。第二,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公证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当事人自行收养的,不予承认。如确实符合收养要件,可在补办公证或登记后承认其效力。

收养相关法律实施前,虽未履行法律手续,但已经形成收养事实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公证处办理此类事实收养公证,应当按收养关系形成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查把关,确认收养关系是否真实、合法。经审查确认事实形成的收养关系真实合法的,应当依法出具公证书。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公证书确认或公证书确认的收养事实形成之日起成立。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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