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26 09:04:23作者:佚名

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动产质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都是质押当中的不同方式,一般以动产作为质押物的,就称为动产质押,而要是以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的,那么就是权利质押。今天,就请各位跟随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动产质与押权利质押的不同之处。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二、抵押与质押的区别:

(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以上就是小编带来的关于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之间不同的地方,希望能够帮助各位进一步了解质押方面的法律知识。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不妨来电具体咨询一下我们网站的专业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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