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及迟迟不出的原因有哪些?

更新时间:2023-09-06 18:04:01作者:未知

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及迟迟不出的原因有哪些?

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期限及迟迟不出的原因有哪些?

现在社会的交通事故频发,导致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但是,当我们遇上交通事故之后,出具交通时候认定书的期限是多久呢?而交通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又是什么样的原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相关知识,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期限问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解答如下:

第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原因分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证据之一,它贯穿整个交通事故处理的全过程,因是公安机关交通部门依法定程序作出,因此其重要性、公信力较一般证据证明效力要高。但在一些交通事故处理的实践中交通事故认定错综复杂,事故认定迟迟不出。

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通常有如下几种:一是事故重大复杂,需要反复做检验、鉴定、询问、调查等;二是事故认定办案交警已经作出,但秘而不宣,其目的是责任认定一旦宣布,将不利于机动车一方对受害人垫赔,推迟事故认定的宣布有利于稳定受害人家属情绪,缓解社会矛盾;三是有些交警怕一宣布案子就飞了,因为按新交法调解必须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申请,交警调解不是事故赔偿的必经程序,某些办案人员依旧法习惯先主持赔偿调解后认定责任;四是有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警力不足,压案现象严重,忙不过来;五是有些案件办案交警争议较大,向上级事故处理部门或法制部门请示备案需要一个过程。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事故认定迟迟不出但送达到当事人时认定日期确是在法定的时限内,这说明交警有时要么迟延宣布,要么倒签日期。

不管怎样,关于事故认定的期间是部委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依法定期间作出,那些先调解后认定、迟延宣布事故认定的做法都构成程序违法,程序违法可能会导致实体错误,也就是事故认定的错误。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4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7条第1款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第85条(三)项规定,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二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二)项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是指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检验、鉴定机构出具检验、鉴定意见的。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以上就是对于“出具交通时候认定书的期限是多久”“交通事故认定书迟迟不出的原因”的相关问题的解答。现在大家知道当我们遇上交通事故之后,出具交通时候认定书的期限是多久了吗?而对于一些特殊原因而言,可能会导致认定书延迟。如您还有任何关于此类的问题,可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为您推荐最好的律师帮助您解决难题。以上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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