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更新时间:2023-09-30 09:05:13作者:未知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的一种方式,但是在和解中是需要条件的,那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有哪些呢?现在,我们将在下面的文章就该问题做详细阐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关地法律问题。

一、刑事和解应该具备以下两个个条件:

1、主观条件:

(1)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无法进行和解。

(2)和解出于双方自愿。一般而言,被害人自愿必不可少,但绝大多数情况下也要求加害人的自愿。

2、客观条件:则指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的基本要求,即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公诉案件不能和解,只有自诉案件才可以和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一百七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二、刑事和解的范围有以下两点:

1、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犯罪情节恶劣、严重侵犯国家和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累犯及应当数罪并罚的案件,不适用和解,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2、从适用对象来看,可以为未成年人以及成年人中的过失犯、初犯、偶犯。其中,对于事出有因或被害人有明显过错,而犯罪嫌疑人系一时激愤而犯罪的案件,带有明显的偶然性和特殊性。在可能的情况下,适用和解程序对案件的处理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以上就是小编根据法律规定整理出来的刑事和解使用条件和范围的内容。要是你在实践中遇到了比这更加复杂的情况,建议你最好先咨询一下的在线律师,听听专业律师的建议,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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