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更新时间:2023-10-03 15:05:36作者:未知

南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南宁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肇事,无论对肇事者还是受害者来说,都是非常痛苦的。除了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以外,还给双方当事人家人带来伤害。本文将详细介绍交通事故中,对交通肇事罪是如何处罚的,也就是具体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了解。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达到三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三万元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重伤一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严重超载驾驶的;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又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五个月至八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五个月至十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又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三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造成重伤一人,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又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四个月至六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死亡二人或者重伤五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死亡六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每增加死亡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十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7)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无能力赔偿数额每增加六万元的,增加二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8)符合上述第(5)至(7)项规定情形之一,又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情节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轻伤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每增加重伤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或增加刑罚量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确定为自首的除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积极施救的;

(2)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可知,虽然目前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的量刑都是有一个区间的。但实践中,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作出细化规定。如果在案件中为自己找到利于自己的证据和利于减刑等也非常关键。在这里面如果有一个专业的律师帮您办的话相信会事半功倍。网站为您推荐你所在地区的专业律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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