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有哪些?,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有哪些处罚

更新时间:2023-09-13 15:05:24作者:佚名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有哪些?,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有哪些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有哪些?

挪用资金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挪用资金罪在刑法中是明确认定的一种罪名。挪用资金在认定中需要老咯犯罪构成方面的因素,其中的挪用资金的行为人就是属于犯罪主体的一种。下面小编为您介绍挪用资金主体的内容。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

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工。上述的董事、监事和职工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三是上述企业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包括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另外在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其他职工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只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主体。

知识延伸:挪用资金的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25 法发[1995]23号)

根据《决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实施《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挪用本单位资金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为进行非法活动,挪用本单位资金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的,依照《决定》第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0.2.16 法释〔2000〕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就是上文为您提到的三类主体,当然,这三类主体都是常见的类型。还有些特殊的主体在挪用资金罪的行为人并没有详细列举。刑法条文以外的主体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加以认定。关于挪用资金罪的处罚标准和认定标准你需要了解的可以访问咨询专业的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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