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2023-10-30
更新时间:2023-09-21 15:05:45作者:佚名
对于单位而言,其除了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外,自身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关的规章制度规定,然后约束单位的职工。那么单位应如何制定规章制度?小编准备好了相关文章,将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讲解这个问题。
在企业的人事行政管理中,规章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员工管理的重要依据。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目前的认识比较混乱,导致了部分企业在操作过程中无所适从。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中存在瑕疵,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被逐渐放大,对以后的企业行政管理留下严重隐患。为了增强企业对规章制度制定的认识,特撰此文,仅供交流探讨与参考。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法律规定及实务操作状况。
《劳动法》第4条对规章制度制定作出了规定,但是很不明确,具体条文如下:“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但是究竟应怎样“依法建立”规章制度,却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这导致了在企业的行政运作过程中,规章制度完全由企业单方面制定,进行简单宣传后马上实施。
为了弥补《劳动法》第4条规定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 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度的规定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依据这条规定,企业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民主制定、不违法、向劳动者公示。“民主程序”是什么程序?对此还是没有一种合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
在审判实践中,只要企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法,并向劳动者公示,其效力都会得到认可。
二、《劳动合同法》对规章制度的规定及解释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原文如下: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解释:我们可以比较《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1款与《劳动法》第4条,可以发现除了个别标点外,是完全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3、4款是对第1款 的的解释,补充了规章制度通过和修改的程序,并强调了用人单位要将规章制度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补充和完善。该条规定很明确,但是“职工代表”应如何产生,仍然没有相关规定。
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并不是直接由单位说了算,在有工会的单位,需要与工会组织进行充分的协商、讨论;如果,该单位没有工会的话,则也要与职工代表进行商讨。否则的话,单位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就是不合法的,不具有效力。希望小编带来的文章能够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