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更新时间:2023-10-05 15:06:04作者:佚名

刑事诉讼管辖原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三大诉讼都是有具体的管辖权规定的,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来受理案件。不过,不同诉讼的管辖权规定不同,具体需要了解的原则也不同。今天,我们就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问题,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属地管辖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2、 属人管辖

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保护管辖

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4、普遍管辖

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二、传统的案件诉讼管辖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1、职能管辖通常解决案件由谁去侦查、立案。

2、审判管辖解决案件由那一级审判组织审理。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

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内容,主要也就是四方面,即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具体的内容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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