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更新时间:2023-08-10 09:03:51作者:未知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可是,作为劳动关系一方的劳动者,经常对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如何确定、补偿金如何计算不甚了解,一旦发生劳动纠纷时经常不指知道如何是好,较难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上述三个问题有充分的了解:
  劳动关系分解除有下面几种情况:
  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没有必要分清是谁的责任导致。
  2、过失性辞退。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行为违反《劳动法》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予以辞退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然消灭。
  3、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非过失性辞退是指非因职工原因由用人单位辞退职工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即非过失性辞退情况):(一)劳动者患病或者因工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4、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被裁人员即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法》第27条对此类劳动合同的解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富余人员辞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是允许的,同样也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

除个人辞职外,《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种情况:(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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