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离婚的类型有几种 虚假离婚的类型有几种情形

更新时间:2023-10-04 09:05:23作者:佚名

虚假离婚的类型有几种 虚假离婚的类型有几种情形

虚假离婚的类型有几种

假离婚是虚假离婚的简称,实践中有的夫妻为了能够获得更多的利益,比如能够购买多套房、多分得一些拆迁补偿等等,往往会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来欺骗他人,要求获得更多的利益。那么你知道现实中的虚假离婚的类型有几种吗?而假离婚具体又有哪些危害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虚假离婚的类型的内容。

一、假离婚有哪几种类型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虚假离婚包括两种情形:

一是通谋离婚,二是欺诈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通谋离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双方当事人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 , 不符合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2、双方当事人以离婚为手段,以达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为了逃避计划生育而多生子女,为了逃避债务, 为了两边享受分房或购房的国家优惠政策,为了给子女办理农转非户口等等。

3、双方均有恶意串通离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骗或者隐匿事实真相的方法,欺骗婚姻登记机关以违法获取离婚登记。

4、 通谋离婚一般具有暂时性,待预期目的达到后,双方通常会按约定复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离婚后置原先的约定于不顾,不愿复婚或者与他人再婚,从而容易引起纠纷发生。

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欺诈离婚具有以下特征:

(1) 这种离婚是欺诈方的真实意思,而受欺诈一方并无离婚的真实意思。另一方同意离婚是基于对方采取伪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会作出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诈方的目的在于骗取对方同意离婚,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因而并无复婚的意思,而受欺诈方却期待目的达到即行复婚。

(3) 受欺诈方既是受害人,又与欺诈方共同欺骗婚姻登记机关。假离婚既可以发生在登记离婚程序之中,也可以发生在诉讼离婚程序之中。前者为假离婚登记 , 后者为假离婚调解协议。但现实生活中以通谋离婚为多数。

二、假离婚有什么危害

法律虽然赋予公民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即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就是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均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但任何权利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个体的自由必须存在于社会秩序之内,任何个体追求个人的利益冲破了秩序的允许界限时,就会受到限制。离婚自由的权利同样应受到限制,这点在《民法典》的条款中也有具体规定,处理离婚的机关在实践中更应当慎之又慎。“假离婚”现象的存在与蔓延,滋生于当前社会诚信水平不高、社会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大背景之下,同时又反过来对构建和谐社会构成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损法律尊严,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假离婚”是对我国离婚法律制度的破坏,是对法律尊严的践踏。“假离婚”破坏了合法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一些“假离婚”的当事人离婚后长期非法同居,成为一股冲击民法典律制度的暗流。“假离婚”也阻碍了计划生育这一国策的贯彻落实,产生了消极的社会影响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虚假离婚的类型主要是两种,即通谋离婚与欺诈离婚。由于虚假离婚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当事人一方有可能假戏真做,此时对另一方来讲是很不利的。因此,小编建议大家咋生活中千万不可为了一时的利益而将自己陷入困境。如果你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本文标签: 虚假离婚的类型有几种  

为您推荐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吗,赠与合同是否属于诺成合同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2023-10-30 09:03

赠与合同可以不公证吗?房屋赠与合同不公证有效吗?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通常情况下并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所以一经公证该赠与合同即生效,赠与人反悔的要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只是经过了公证但是没有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受赠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要求赠与人承担违约责

2023-10-30 09:03

赠与合同律师见证笔录是怎样的

内容有谈话时间、谈话地点、具体的事由、被谈话者和谈话人也就是律师、谈话记录等。以及被谈话者的身份信息和具体的需要的帮助。

2023-10-30 09:03

分居时间如何证明 分居时间怎么证明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

2023-10-30 09:03

故意杀人罪辩护律师怎么做无罪辩护

1、从犯罪构成理论入手作无罪辩护。2、从“证据不足”入和“罪疑从无”进行无罪辩护罪疑从无原则是指对犯罪事实不清,犯罪证据不足的刑事疑难案件作出无罪推定的一项刑事证据原则,也是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和体现现

2023-10-30 09:03

赠与合同纠纷如何反诉?赠与合同纠纷的规定是什么?

在合同纠纷中,被告提起反诉,需要在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另外,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赠与合同纠纷本诉正在进行中,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反诉。赠与合同纠纷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

2023-10-30 09:03